財稅(2011) 12號文件中“購買”住房如何界定?
瀏覽次數:5091 | 發布時間:2015-01-04 16:07:53財稅(2011) 12號文件中“購買”住房如何界定?
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 12號)中提及的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上述條款中的“購買”行為是否僅指貨幣購買?是否包括個人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和合伙建房、集資建房、自建房等形式取得的住房?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有關按購買年限決定是否征收營業稅的規定,既包括購買方式的房屋,也包括非購買形式取得的房屋,如個人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和合伙建房、集資建房、自建房等形式取得的住房等。
主要依據:財稅件第二條規定,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征稅扣除憑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等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 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明確了非購買方式取得住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