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記效力類型的重新整合
瀏覽次數:4637 | 發布時間:2015-06-17 14:06:03商事登記效力類型的重新整合
學界關于商事登記效力的莫衷一是,與對商事登記行為性質認識存在爭議有直接的關系。如前文分析,商事登記屬行政確認行為。以此為出發點,可以對商事登記的效力進行進一步整合。目前,學界普遍主張商事登記具有創設效力,上海注冊公司代理機構認為有待商榷。
商事登記的創設效力,強調的是商事登記是市場主體取得商主體資格的必經程序,市場主體只有經過合法登記,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才能以自己獨立的主體資格對外進行經營活動,凡未經登記者,不得以商主體的身份從事經營活動,不享有商主體的權利。此種認識,顯然是在將商事登記界定為行政礦午可性質的前提之下的。前已分析了商事登記作為一種行政確認行為,是對商主體資格和一般商事能力的確定與認可,而非對其授予或設定。因此,主張商事登記具有創設效力,筆者認為顯有不妥,從商事登記的內容看,其具有確認效力。關于創設力與確認力的區分下文將進一步展開討論。在商事登記的對外效力方面,各類觀點是有共識的,即都認為商事登記具有公信力對抗力。公信力和對抗力也為商事登記效力的重要內容。
如前文所述,不同視角下,對商事登記效力的認識存在著差異,但很難用正誤來予以評判,因其不過是學者基于自身思維方式的偏好和識程度的不同,對商事登記效力所做出的不同解讀。雖然在某些方面觀點各異,但這并不妨礙在其間尋求共間點。為了研究方便,還是應對劃分方法加以選擇。筆者認為,以登記效力的內容為標準進行劃歸類最為合理,比起其他的劃分方法和標準,其直接揭示出商事登力的內容,明晰有利、一目了然地正面回答了商事登記效力是什么的問。故筆者將以此為標準,對商事登記的確認力、公信力、對抗力分別展開論述,為構建合理的商事登記效力體系,完善我國商事登記制度提出拙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