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記功能的概念解析
瀏覽次數:4629 | 發布時間:2015-06-17 14:06:51商事登記功能的概念解析
根據《辭源》中記載,功能有兩層含義:一是指能;二是指功績、才能。根據《現代漢語詞典》解釋,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發揮的有利的作;效能。商事登記的功能是商事登記的內在屬性,是商事登記固有的、可能對商事交易發生影響的有利作用或效能,是商事登記這一法律行為內在能量和潛力。正如眼睛的視物功能是與生俱來,是人為培育和創設一樣,商事登記的功能是這一行為的天然稟性,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描述性的、非創設性的,與商事登記同時產生,并非制度規定,需要人們去發現。
能不同于目的。依《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目的具有兩種含義,一是指想要達到的地點或境地;二是指想要得到的結果。目的是:“人在行動之前根據需要在觀念上為自己設計的要達到的目標或結果。目的貫穿實踐過程的始終。它的產生和實現都必須以客觀世界為前提,同時還受一定歷史條件的制約。目的是通過主體運用手段改造客體的活動來實現的。目的有正確與錯誤之分。只有符合客觀規律和歷史發展趨勢的目的,才能實現。”可見,目的是主觀價值選擇的結果,以主體的意志形式存在,具有強烈的主觀色彩。商事登的目的,是指立法者規定商事登記制度所欲達到的應然效果。顯然與功能是不同的。對商事登記功能的認識是對有關商事登記制度屬性和規律性的一種把握,區分功能與目的就是要在構建商事登記制度中遵循合規律性和合目的性的原則,也就是要充分考慮商事登記制度設計在現實施過程的作用并深入研究影響這些結果的因素,努力使立法者的目的自覺地與制度的功能相一致,從而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目的的實現。
一定主體的需求,是一種價值判斷理想追求,帶有應然性的屬性,屬于主體的理想范疇。商事登記的價值在指導主體交易的同時,又評價著商事登記本身和與其有關的交易現象。一般來說,價值在應然意義上存在,是應然性與主觀性的統一。價值始終以應然作為自己的立足點來確立自身并發揮作用,但具體的值,如自由、安全、效率等能否真正:地體現在具體的法律中,則涉及商事登記的價值在實踐中的實現問題。價值螟有主觀性,是因為人的需要本身就是主觀的。不同背景下,立法者會產生不同的需求,即使在相同的社會背景和自然環境中,不同的人也會有不同的價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