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界對商事登記功能的認識
瀏覽次數:5069 | 發布時間:2015-06-17 14:08:05學界對商事登記功能的認識
談及商事登記的功能,學界認識不一。有學者認為任何登記行為都只是私法而非公法上的一種行為,一方面,商事登記機關所為的商事登記并非根據一個國家的公法進行,僅僅是根據一個國家的民商事法來進行的,而民商事法律本質上就是一種私法;另一方面,登記機關所以要對商人的事項進行登記,目的是為了公示商人的基本商事信息,從而為公眾和債權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保護。因此,登記機關在商事登記方面并非管理機關,僅為消極的登記機關。基于此,商事登記的目只有一個,即公開商人的最大信息,為公眾提供最低限度的保護。法之所以要求商人承擔商事登記義務,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商事登記制可以實現公示的功能。
多數學者將商事登記的功能賦予了其諸多內容。如“確認和獲得主體身份;公示商主體的營業信息;保障商主體的商事權利;確認商主體的商事義務;有利于國家的監督管理”,又如保存了傳遞商主體營業信息,昭示其商業信用;保護商主體的交易安全和社會公眾的合權益;是國家對商主體進行監管的有效手段,等等。
者采納多數學者的意見,認為商事登記具有復合性功能,即其既有明顯的私法意義上的功能,也具有公法意義上的功能。固然,商事記所依據的法律在大多數情形下可以視為私法性質的法律,但是并能由此推斷商事登記的功能僅有私法性而不具有公法的性質。考察事登記之功能,一方面可從商事登記主體與潛在的其他市場交易主體之間的關系研究,從這個方面我們確認商事登記具備一定的私法功,而且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商事登記的私法功能進一步突出。另方面,商事登記的操作離不開作為登記機關的行政行為,商事登記申請者勢必與政府之間構成了一定的、具有公法性質的法律關系。故商登記的私法與公法兼具的性質決定了其功能的二元性。其中,經濟監管當然是商事登記的功能,但因其具有歷史時限性與暫時性,在現代社會,信息公示并透過其實現市場主體間利益的平衡,從而保護其合法權利,實現交易的安全與效率則是商事登記最為根本與最為核心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