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記的利益平衡功能
瀏覽次數:4403 | 發布時間:2015-06-17 14:09:11商事登記的利益平衡功能
商事登記的利益平衡功能主要體現在對商主體內部與外部兩方面:
內部方面,經由信息公示,商事登記在商主體內部發揮著利益平衡能。登記申請人經過商事登記,其名稱、住所、法人代表、經營場所等必要的相關信息被核準,并獲得合法的商事經錯主體資格。在法律規的范圍內獨立地從事商事經營活動。可見,商事登記是商事登記申人獲得商法上的權利的基礎,但其享有商法上的儀的同時必須承擔商法上的義務,從而使商主體內部其他成員的利益得到保護。如,若::業是以公司形式進行登記,公司的設立人在公司登記以前以公司名義進行商業活動,則由設立人個人承擔責任;若企業破產清算,投資人按企業形式的要求承擔相應責任,等等。
外部方面,商事登記對外部利益平衡功能的發揮主要體現在登記請人與交易相對人及其他市場主體間的利益協調上。兇商事登記的公示,在登記申請人、交易相對人以及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產生利益協調的需要,而這種利益平衡功能正是通過商事登記的公信效力與對抗效來實現的。對于因信賴公示而與登記申請人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應將登記公示事項視為真實有效,即使公示內容與實際情況并不相守,信賴該登記公示的善意第三人所為的行為仍應受法律保護。商事登記的公信效力在保護第三人利益的同時維護了登記公示與公眾間既存的法律信用關系,保護了社會整體交易安全,使登記申請人與善意第三人及其他交易主體間達到了利益平衡。而商事登記的對抗力則是登記事項一經登記,登記申請人可以該登記事項對抗第三人的主張,登記申請人因此而獲得免責效力。即第三人不得以其不知登記事項而主張在與申請人已經進行的交易中免除責任,登記申請人則可以登記公示為由,對抗第三人之主張。與公信力相比,對抗力所站的立場正好相,是為了保護登記申請人自身的利益而設,二者共同彰顯了商事登記在登記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