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記中安全與效率沖突的解決思路
瀏覽次數:4695 | 發布時間:2015-07-05 15:08:13在諸如上海注冊公司等商事登記中,安全與效率的沖突是客觀存在的,對于二者之間的沖突與協調,可考慮如下解決思路:
首先,通過價值位階原則來確定:商事登記制度最優先考慮的價值。如上所言,交易效率價值在商事登記制度的諸價值形態中處于目標性價值的地位,交易安全及營業自由則屬于工具性價值地位。因為交易安全及營業自由之所以必要,便在于以各自的方式保障商主體利益最大化之實現成為可能。安全為商主體最大化實現其預期利益提供保障,自由為商主體效益最大化之實現提供了基礎性的權利,二者共同從各自的領域和層面為商主體實現營利最大化、財富最大化創造了條件。沒有自由營業的基礎,交易安全的保障,效率就會落空,而唯有交易效的存在,二其實際意:義。只有追求更高的效率,才能實現更大的營利,安全與自由才有更高的起點與更豐富的內涵。雖然堅持交易效率價值目標,有可能以犧牲某些個案彭安全為成本,但其卻是商事登記制度的目標價值。有鑒于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直過于重視交易安全價值而忽視交易效率,需要進一步對商主體“松綁”。若過分注重安全而不考慮效率,則意味著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支,同時也意味“產出”的效率降低。這不是安全與效率在商事登記制度中的最佳配置。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礎上,尤須強調交易效率的優先地位。
其次,如果上海公司注冊等商事登記只講效率而忽視安全,那么交易信息的真實性及合法性將得不到保障,商事登記的公信力也必將喪失。因此,同爭盈記的安全價值是必要的。但不能因此而過分注重安全。為維護交易安全而過高設置市場主體準入門檻,則必然限制市場投資活動的開展,很難適應飛速變化的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效率優先,一方面是因為效率是商法的核心價值之一,另一方面是因為商事登記的安全價伹倣俎高看待。我國以往施行的商事登記制度要求企業設立時進行注冊資本、實繳資本的登記,實行“先證后照”等內容,使得企業設立成本增加,設立程序復雜,為商主體進入市場提高了門檻,充分體現了當時的登記制度過于強調交易安全,而忽視了對交易效率的追求。此外,從西方國家的發展過程來看,通常在公司制度建立之初,濫用公司人格現象比較嚴重、經濟秩序較為混亂的情況下,各國立法似更加強調法律安全保障功能的發揮;但當經濟秩序已經穩定之后,法律則更多地轉向對效率功能的追求。強調交易效率并不意味著忽視交易安全,而應該在提高投資效率的同時,通過配套措施來維護交易安全,以免失衡。
最后,應兼顧多種利益主體,構建和諧的商事登記價值體系。事實缺乏安全的效率不是長期的、穩定的效率。法律乃利益平衡之術,對于多種利益主體,多種價值取向,應該在盡可能的范圍內予以協調。事登記制度價值體系的最佳的平衡點是在保障登記安全的基礎上過營業自由這項基本權利,追求交易效率的最大化。營業自由、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這三種價值應當在注冊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記制度中和諧共存,并以此謀求商主體正當利益的實現與社會整體經濟秩序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