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主體都采取強制登記主義
瀏覽次數:4853 | 發布時間:2015-07-19 22:26:07在我國,基本上對任何商主體都采取強制登記主義,商事登記是任何商主體取得經營資格的必要前提,任何人想從事經營活動都必須選擇一種法定商主體形態,在滿足這些主體形態的成立要件后,須向工商機關申請營業執照。我國現行立法要求登記的商主體范圍過于寬泛,這對商主體的生存和發展造成了不必要的束縛,增加了商事經營活動的事前成本,客觀上影響了登記制度效率價值的實現,也與商事交易本身的要求不相符合。特別是對商個人而言,這種登記實質上兼具了主體登記與營業登記的性質,市場主體從商的成本被制度性加大,自然人的營業自由受到實質性限制,由此可見,在我國商主體登記上,營業自由要讓位于公權力享有者行政管理的意志。盡管實踐中也進行過一定改革,如2005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促進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通知》,規定了“創新登記管理機制,大力推行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管理改革。充分發揮基層工商所點多面廣優勢,方便群眾就近申辦登記個體工商戶,提高辦事效率。對農村流動商販實行備案制,免予工商登記,對農民進入集貿市場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可不予登記。”[1)該規定從一定意義上縮小了登記主體的范圍,對個體工商戶與私營企業信用分類管理和經濟戶口管理,逐步建立適合國個體私營經濟發展需要的商事登記監管機制具有重要意義。但其對于城市的流動商販等小商人,卻未規定在免予登記的范圍內。這對于城市小商販等商個人的發展構成難以逾越的法律障礙,因此,應對現商事登記制度進行分類改革,以適應不同層次商主體發展的要求。在立法技術上,各國法律一般不對商事登記的商主體范圍進行具體列舉,往往以排除法加以明確。我國應借鑒世界各國和地區有關商事登記豁免的經驗,本著“私法自治”原則和“營業自由”理念,在立法上采取強制登記主義和任意登記主義相結合的方式,來確定商主體登記豁免范圍,以增強國家經濟活力。
對于小規模經營者,在國外立法中稱為“小商人”。我國現行立法并沒有規定商人和小商人,但是傳統商法意義上的小商人在現實生活中卻大量存在,按照經營規模,我國的小商人不外乎是絕大多數小規模經營謀生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及走街串巷的小商販等從事經營的人。
走街串巷、占道經營的小商販在我國數量眾多,他們是無固定經營場所,從事小規模商事經營,流動性強、營業期限隨意性大的自然人或家庭,通過經營活動從中獲取利潤來維持基本生計。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其始終處于弱勢群體的地位。“人性的首要法則,是要維護自身生存,人性的首要關懷,是對于其自身所應有的關懷”,“對于每個來說,社會的自生自發秩序為我們所提供的東西,比政府組織所能夠提供的絕大多數特定服務要重要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