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記事項善意保護的適用條件
瀏覽次數:4475 | 發布時間:2015-07-26 13:12:20上海注冊公司代理機構認為,關于善意保護的適用條件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
第一,有登記內容存在。如果原來登記內容已不存在,則無所謂公信力的適用。一般情況下,對于應登記事項,如果未表現在登記簿中,則不能主張公信力的適用。即只有依法完成登記,第三人才能夠主張公信力的適用。
第二,登記不實,即登記事項與客觀事實不一致。若當登記事項與真實情況相一致時,該登記事項,在法律上便被推定為合法、真實、有效,社會公眾可給予信賴。多數情況下,登記內容與事實狀況是相一致,但也不能就此而排除其出現不一致的可能性。當登記事項與真實狀況不一致,不管因何原因導致,第三人只要基于對登記事項的信賴而與該登記義務人為一定商行為,對該行為效力與內容的判斷,就應以登記內容為準。登記義務人不得以登記不實為由而對抗第三人。在商事記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登記事項本身難以避免與客觀事實的不相一致,即注冊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記所反映的商主體形式與實質不符。不實登記產生的因,可能是由于登記義務人故意或過失提供虛假信息,也可能是因登機關存在故意或過失履職行為等。上述原因造成的登記不實可稱為登記錯誤。若因登記義務人錯誤而導致登記不實,由登記義務人故登內容對第三人承擔責任;若因登記機關的錯誤導致登記不實,則登記關應負賠償責任。錯誤登記的內容主要分兩類:第一類是對申請主相關事實的登記錯誤,如關于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的錯誤登記等;第二類是關于權利登記的錯誤,如對公司股東的錯誤登記等。上述登記錯誤的存在恰恰是第三人主張適用登記公信力的條件。此外,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造成注冊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記事項與事實不符,其非登記錯誤造成,而是由于相關法律行為以及登記行為需要一定的時間而導致的未登記前或者未變審啟鏟前d<Ij9L;;:,童面與車實不符,上海注冊公司代理機構將其與登記錯誤統稱為登記瑕疵。若沒有登記瑕疵,則當事人按照登記情況與按照真實狀況進行交易會取得相同的法律后果,沒有適用登記公信力的必要c
第三,第三人需為善意。
公信力效力并非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人都意味著登記效力的絕對性。公信力只適用于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它的主張主體只能是善意第三人。對于善意第三人來講,即使登記內容確有瑕疵,也要推定其真實、有效,以保護其利益不受損。由于登記公信力的實質在于確定信息的法定獲取途徑,并保障該途徑之傳遞商業信息功能的發揮,使得第三人可以放心地信賴由此獲取的商業信息,而不必再為調查而支付更多的成本。但當登記傳遞的信息錯誤,而第三人為惡意時,登記信息不再視為正確。因為公信力的基礎在于第三人的合理信賴,而對于惡意第三人來說,當其已知或應知登記錯誤而仍為交易時,即使將信息視為正不會節省信息成本。故登記的公信力不應適用于惡意第三人。目前,許多國家關于登記公信力立法中一般對第三人都給予了“善意”限制。對此,我國有些民事立法,如《物權法》第24條、《合同法》第50規定了僅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張登記的公信力,而與注冊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記相關的法律,如《公司法》第33條第3款則未限定第三人的主觀善意。由此引發的爭議是明知登記不正確的人是否可以援引登記的公信力對抗登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鑒于以上分析,我國應當在相關注冊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記立法中明確規定僅善意第三人可以援引登記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