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商事登記形式審查方式改革
瀏覽次數:4307 | 發布時間:2015-08-01 12:08:05關于債權人適用代位權訴訟的理論基礎,有學者認為,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與我國合同法上規定的合同義務的不履行并沒有本質上的異,也沒有更多的理由強化或加重股東的出資義務。《合同法》規定“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可以成為公司債權人要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制度基礎Oc 2)從理論上講,股東欠繳出資影響了已出資股東的利,損害了公司和債權人利益,公司自應訴請股東補足出資。但當公司怠于起訴時,應允許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追討欠繳出資或者要求欠繳出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在股東和公司之間,存在以收受出資款為內容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公司系第三人的債務人,并且股東對公司欠繳出資,依照關于代位權的合同法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欠繳出資的股東承擔清償義務;在民事判決執行過程中,債權人可以申請追加欠繳出資的股東作為執行案件的第三人O(1]
但合同法中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需要滿足“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害”這一要件,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 3條第2款、第3款、第14條第2款所表達的內容與“債權人代位權”不完全相同,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存在進一步解釋和完善的空間。而對于股東出資債務未到期的場合,則應當建立新型的債人直接請求權制度。這是因為,雖然認繳制下股東對公司認繳出資的承諾期沒有限制,股東可以將實際出資義務無限度地推延,但前提是影響公司經營,特別是不會導致公司償債不能。如果出現公司償債能而股東對公司負有未到期的出資債務,則股東應提前履行出資義務。此時債權人應享有對出資義務未到期的股東加速到期請求權。該請求權可以防止公司只能通過破產解決債務危機的破壞性發生O (2)
此外,在形式審查方式下,一方面,應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監督自用,擴大行業協會參與度,發揮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等作用,引導市場主體履行出資義務和社會責任;積極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強化對市場主體及的監督;積極培育、鼓勵發展社會信用評價機構,支持開展信用,提供客觀、公正的企業資信信息。另一方面,應強化市場主體的自我管理,健全自我管理辦法和機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強化主體責任。通過上述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以保障商事登記形式審查方式改革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