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瀏覽次數:4798 | 發布時間:2015-09-08 10:28:56
各分局,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推進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場退出機制,市工商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浦東新區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26日
上海市浦東新區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工商總局關于開展企業簡易注銷改革試點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號)和《工商總局關于同意上海市等部分地方企業簡易注銷改革試點方案的批復》(工商企注字〔2015〕60號)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機場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貿試驗區分局和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的住所在浦東新區的設立未滿三年,未開業或無債權債務且未被計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
前款規定的未開業是指自設立之日起未開展過經營活動,無債權債務是指申請注銷登記時對外沒有債權債務。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可以自行選擇適用本辦法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登記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企業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其未開業或者無債權債務的情況予以公示,公示后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申請書(見附件);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三)營業執照正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注銷前應當報經批準的文件。
申請人提交材料符合前款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第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次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外公示,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利害關系人認為企業不屬于未開業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可以通過書面方式或者電子方式向登記機關提出異議。
登記機關在公示期內未收到異議的,應當自公示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登記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收到異議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登記機關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企業不得再次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并按照一般注銷程序重新申請注銷登記。
第七條 企業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注銷登記的,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企業投資人主張其相應權利,也可以提請登記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條 企業公示簡易注銷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登記機關依法撤銷注銷登記的,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企業因前款原因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可以按照一般程序申請注銷登記。
第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和各類企業分支機構的注銷登記按現有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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