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海自貿區管委會、市商務委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貿易調整援助試點辦法》詳解
瀏覽次數:4652 | 發布時間:2017-06-22 17:51:04關于上海自貿區管委會、市商務委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貿易調整援助試點辦法》詳解
(自貿區注冊公司,自貿區工商注冊)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簡稱上海自由貿易區或上海自貿區,是中國政府設立在上海的區域性自由貿易園區,位于浦東境內,屬中國自由貿易區范疇。2013年9月29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正式成立,面積28.78平方公里,涵蓋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等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2014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擴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區域,將面積擴展到120.72平方公里。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涵蓋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金橋出口加工區,張江高科技園區和陸家嘴金融貿易區七個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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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全面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和《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的若干意見》要求,為深化完善產業安全保障機制,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制定了《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貿易調整援助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
根據國務院《全面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國發〔2017〕23號)和《加快實施自由貿易區戰略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9號)的相關規定,結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試驗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貿易調整援助,是指對因受國際貿易環境變化影響而造成貿易競爭力下降、員工流失的企業,通過社會機構提供公共服務的方式給予技術、資金等援助,幫助其恢復進出口競爭力的救濟制度。
第三條(援助范圍)
在上海自貿區工商注冊登記滿3年以上的企業,因其國內銷售的主要產品受到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進口沖擊,或其出口產品在主要目標國家或地區受到貿易摩擦及其他貿易壁壘影響,導致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貿易調整援助申請:
(一)企業一年內20%以上,或連續兩年每年10%以上的員工出現離職;
(二)企業主要產品產量或銷售量較上一年度下降30%以上。
第四條(建設目標)
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開展貿易調整援助試點,應發揮與本市產業安全預警的聯動效應,探索構建預警、援助和評估相結合的產業安全保障和國際競爭力促進體系,條件成熟的,應在全市范圍內復制推廣。
第五條(發展導向)
對企業實施貿易調整援助,推動產業國際競爭力的提升,應以全球價值鏈為引領,符合《中國制造2025》規劃等國家和本市產業發展導向,堅持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和服務化,鼓勵企業探索發展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
第六條(實施部門)
由市商務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和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建立貿易調整援助試點協調機制,負責試點工作總體指導和協調,并負責產業安全預警和國際競爭力評估等。
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是開展貿易調整援助試點的具體工作部門,負責制定調整援助的實施細則,并設立專項資金,開展貿易調整援助試點的實施工作。
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開展與貿易調整援助相關的服務工作,并對第三方中介機構服務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
第二章 安全預警
第七條(預警體系)
貿易調整援助試點可以依托本市產業安全預警體系,跟蹤與國際貿易關聯度較高的重點制造業產業與服務業領域的動態信息,為調整援助的實施和評估提供參考。
第八條(數據采集)
產業動態信息的數據采集,應以樣本企業、統計數據、行業數據等為支撐,定期開展采集和監測分析。
第九條(預警分析)
貿易調整援助試點應加強對產業安全預警信息的應用分析,開展對相關行業及樣本企業貿易、銷售、就業、研發的數據監測。
第三章 調整援助
第十條(調整計劃)
援助范圍內的企業,應向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提出貿易調整援助申請,并提交經營調整計劃。
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應結合本市制造業轉型升級相關規劃要求,通過組織開展專家評審等方式對經營調整計劃書予以審核。
第十一條(審核要素)
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應根據以下要素,對提出貿易調整援助申請的企業是否符合第三條規定的范圍進行審核:
(一)企業主要產品應與進口產品為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或為國外對華貿易摩擦涉案產品。考慮因素主要包括產品的名稱、種類、規格、產品用途、市場情況、關稅稅則號、物理特征、化學性能、生產工藝、用途以及可替代性等;
(二)產品進口數量增長,或企業主要出口產品數量下降情況,考慮因素主要包括申請前至少三年內,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在申請企業主要銷售地域市場進口的數量及金額變化,申請企業產品在其主要國別市場出口數量及金額變化,及產品關稅稅率變化等;
(三)企業損害情況,考慮因素主要包括企業產量、銷售水平、市場份額、生產率、設備利用率、利潤與虧損、就業等方面的變化;
(四)因果關系分析,第三條以外的因素對企業造成的損害,如企業自身決策管理的失誤、需求的減少或消費模式的變化、技術發展等不適用貿易調整援助。
第十二條(計劃實施)
經營調整計劃書審核通過的,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通過購買公共服務,向企業提供援助,援助方式主要包括在市場推廣、檢測認證、國際市場營銷、產品設計研發、信息化水平提升、風險管理咨詢及培訓、出口信用保險、供應鏈管理及融資、人員培訓等方面給予協助。
第十三條(優先考慮)
提出貿易調整援助申請的企業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應在貿易調整援助中予以優先考慮:
(一)企業生產銷售的主要產品所在產業已有相關行業組織或企業向商務部提出貿易救濟申請并獲立案的;
(二)企業所在產業經本市產業安全預警體系連續2次發布安全預警的。
第十四條(援助期限)
企業通過貿易調整援助實施經營調整計劃的期限為2年。
第四章 實施評估
第十五條(效果評估)
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應在援助試點工作推進過程中及時對實施援助后企業競爭力恢復情況開展跟蹤報告。
市商務委、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應加強對援助試點工作的溝通協調,每年對試點推進情況及推進效果開展評估。
第十六條(國際競爭力評估)
市商務委應結合貿易調整援助試點實施對本市貿易結構和產業發展的影響,按年度組織開展上海市全口徑和重點產業國際競爭力評估,發布上海產業國際競爭力指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參照執行)
出口型服務貿易企業的貿易調整援助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辦法由上海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有效期)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