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主體登記對于商合伙的必要性
瀏覽次數:1780 | 發布時間:2022-01-17 10:46:35商主體登記對于商合伙的必要性
對于商合伙而言,注冊上海公司其商事登記的必要性在于通過登記公示,交易相對方了解合伙企業名義下“合伙人”的范圍,需要探討的問題是,未經商事登記,合伙組織是否還能客觀存在。在登記與商主體資格得的關系上,合伙與法人有所不同。法人作為一種法律擬制主體,當法律對于其成立作出登記的強制性要求時,未經商事登記,一個組織就法獲得法人資格。—組織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經商事登記的,取得法人資格。。而合伙組織本質上是基于合伙合同,合伙人共同出而形成的組織體。合伙組織的客觀存在,是以合伙合同及出資事實前提條件,而與是否登記無關。即使該組織沒有辦理登記,基于有效合伙合同及合法出資而形成的合伙,仍可以在民法的規范下從事經營動。再者,根據民法原理,當合伙人以共同名義,或者共同委托部分合伙人、其他人同第三人進行交易時,即使未履行登記,該交易結果仍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承擔,這跟該合伙依商法從事交易所承擔的結果并無差別。故商合伙登記具有一定的任意性,無論其登記與否,都不影響其商主體資格的取得。如,《美國統一合伙法》規定,“二人或二人以上聯合,以共同所有人的身份,以盈利為目的,運行一商業組織,則他們的關系自動定義為合伙”,“合伙的成立相當簡單,并不需要特別的程序。于合伙人來說,只要求其有締約行為能力,除此并無特別的資格要”。由此可知,在美國,商事合伙的成立并不以商事登記為必要條件,其為基于合伙合同及合伙人共同出資而形成的個人商事聯合體。按照慣例,美國的合伙是以各合伙人“姓之結合”來命名。可當合伙人數眾多的情況下,其會使用“假名(fictitious name)作為自己的名稱,這一名稱能夠表明合伙從事的業務。由于“該假名”不能準確地反出合伙人的范圍,因而法律要求“以假名”命名的合伙須在其開展業的州登記其名稱。可見,在美國,當合伙以自然人“姓之結合”從事經營時,是無須辦理商事登記的;而當以“假名”(合伙企業名稱)從事交易時,需要將合伙企業名稱進行登記,因為其關涉到將全體合伙人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