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設立需要股東同意嗎
瀏覽次數:872 | 發布時間:2023-12-29 13:52:39一、分公司設立需要股東同意嗎
1、分公司設立需要股東同意。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分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步驟是什么
1.公司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進行分立。
2.對公司的現有資產進行審計,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清單。
3.公司股東會根據審計報告,確定分立方案。分立方案應當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名稱、分立前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分立后原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情況等。
4.股東會決議作出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公司分立的情況,并于決議作出后30日內在報紙上刊登分立公告,公告日期不得少于45日。分立公告應包含分立各方的名稱、分立形式、分立前后的公司注冊資本、債務的清償或擔保情況說明。
5.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在分立公告發出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公司申報債權。
6.公告四十五日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新設登記或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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