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外包、勞務分包和勞務派遣三者有何關系?
瀏覽次數:760 | 發布時間:2024-01-15 14:31:37業務外包、勞務分包和勞務派遣三者有何關系?在勞動密集型行業,如何化解用工風險一直是困擾企業的難題,但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把部分工作崗位或工作人員轉入第三方用工主體,由第三方用工主體來承擔相應的用工風險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在這個思路下,業務外包、勞務分包和勞務派遣等方式就出現了。
一 、如何正確的區分這三個基本概念?
業務外包,也成業務合作,是指發包方將從甲方承攬的某部分業務(一般是非主要、輔助性的,當然也不排除特殊情況下的全部轉包等)轉包給第三方,并由第三方實際履行的業務合作方式。在此種模式下,企業對甲方仍需就整個業務的質量進度等承擔責任;如因業務分包方的原因導致發包方損失的,發包方可以追究分包方的違約責任。這個概念主要是受《合同法》、《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的調整。
勞務分包是指發包方將部分工作發包給第三方,由第三方提供勞動者完成相應工作任務的業務合作方式。勞務分包首先產生于《建筑法》等建筑行業的法律法規中,后來在其它行業也逐步開展起來。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并由勞務派遣單位把勞動者派遣到其它用工單位去工作,再由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一筆勞務派遣費用的用工形式。這種用工形式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
二、三種用工形式的共同點有哪些?
三種用工形式都是發包單位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是由相應的分包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在業務分包模式下,由業務分包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在勞務分包模式下,由勞務公司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在勞務派遣模式下,由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據此,發包單位無需就用工風險承擔責任,除非發包單位有其它違規操作行為。
三、勞務分包與業務分包的區別及注意事項是什么?
1、分包的內容不同。勞務分包是發包單位僅把一定的工作崗位發包給勞務單位,由勞務單位提供勞動者來完成。在此種業務模式下,勞務單位只提供勞動者和輔助性材料,不會提供主材。業務分包是指發包單位將一部分業務內容(包括工作崗位及配套材料等)均交由分包單位履行。在此種業務模式下,分包單位不僅提供勞動者,還需提供勞動者工作所需的全部材料。這是勞務分包與業務分包的核心區別點。
2、所需承擔的責任不同。在勞務分包模式下,勞務分包單位僅需對勞務工作的質量承擔責任,對由于發包單位提供的質量等引起的問題不承擔責任。在業務分包模式下,業務分包單位對所承包的所有業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員、材料、工作質量等)承擔責任。
3、行政監管的模式不同。在勞務分包模式下,承接分包業務的公司應當具備相應的勞務資質,并要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在業務分包模式下,除非對業務分包內容有明確的資質要求,否則不受業務分包內容的限制。
4、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分包模式下,除了適用《合同法》之外,還需適用建設部等相關部委對勞務分包的相關規定。業務分包模式下,主要是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分包業務有特殊性,還需適用相關行業的法律及行政監管規定。
四、勞務分包和勞務外包的區別及注意事項是什么?
1、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外包除適用《合同法》之外,還需適用建設部等相關部委對勞務分包的相關規定。勞務派遣主要適用的是《勞動合同法》,其次是《合同法》。二者比較而言,勞務派遣更多的受到法律的約束。
2、對勞動者的管理權限不同。在勞務派遣模式下,用工單位要直接管理勞動者,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有約束力。在勞務分包模式下,由勞務單位直接管理勞動者,發包單位不參與對勞動者管理。
3.勞動風險的承擔不同。勞務外包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發包人關注的是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至于承包人如何完成工作,發包人并不關心,承包人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約定時才能獲得相應的外包費用,從事外包勞務勞動者的勞動風險與發包人無關;勞務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勞動過程,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結果不負責任,被派遣勞動者有可能“成事”,也可能“敗事”,成敗的風險由用工單位承擔。
4.用工風險的承擔不同。勞務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勞動者的用工風險與發包人無關,發包人與承包人自行承擔各自的用工風險,各自的用工風險完全隔離;勞務派遣作為一種勞動用工方式,用工單位系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的一方主體,需承擔一定的用工風險,比如勞務派遣單位違法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資質管理不同。在勞務派遣模式下,勞務派遣公司必須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的勞務派遣資質方能開展勞務派遣業務。勞務分包中,除了建筑行業對勞務分包有明確的資質要求外,其它行業暫未出臺相應的資質管理規定。
五、業務分包和勞務派遣的區別及注意事項是什么?
1、分包的內容不同。業務分包是把部分業務內容轉包給分包單位,由分包單位提供人員及其它必備的材料等獨立完成。勞務派遣是用工單位將部分工作崗位發包給勞務派遣單位,并由其派遣勞動者到該崗位完成相關工作。
2、勞動用工風險不同。業務分包模式下,發包單位不參與分包單位的人員管理,不承擔任何用工風險。在勞務派遣模式下,用工單位要對派遣員工進行管理,依法要承擔因違法用工產生的法律責任。
3、履行義務的場所不同。在業務分包模式下,分包單位履行義務的場所與發包單位的工作場地可能一直,也可能不一致。在勞務派遣模式下,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員工一般都是與用工單位員工在同一個勞動場所工作。
總之,業務外包、勞務分包和勞務派遣在化解用工風險上均有其獨到的作用,但適用范圍及實施條件也有較大的區別,因此,我們在實踐工作中有必要對其予以正確區分,靈活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