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瀏覽次數:2648 | 發布時間:2020-06-19 21:00:00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將上海建設成為卓越的全球城市、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獲得感為評價標準,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一網通辦”為抓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踐行“有求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對標最高標準、最高水平,打造貿易投資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務服務規范、法治體系完善的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優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要求,建立健全優化營商環境的統籌推進工作機制,完善服務企業聯席會議機制,加強統籌本行政區域企業服務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優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
本市經濟信息化、商務、政務服務、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資源、司法行政、地方金融、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充分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及國家政策資源,探索具體可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新經驗、新做法,并復制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臨港新片區、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虹橋商務區等區域應當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引領示范作用,先行先試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
第六條 本市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營商環境建設為重點,推動建立統一的市場準入和監管規則,著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動的統一開放市場,提升長江三角洲區域整體營商環境水平。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各區、各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決策、實施,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條 本市按照營商環境評價體系要求,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各區、各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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